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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规中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规定

来源:
时间: 2020-06-28

容规中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规定

摘抄自TSG 21-2016,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A2.3 简单压力容器(注A)

同时满足一下条件的压力容器称为简单压力容器:

(1)压力容器由筒体和平盖、凸形封头(不包括球冠形封头),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;

(2)筒体、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、奥氏体不锈钢或者Q345R;

(3)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.6MPa;

(4)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m³;

(5)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等于1MPa*m³;

(6)介质为空气、氮气、二氧化碳、惰性气体、一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蒸汽或者上述气(汽)体的混合气体;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成分,并且不影响介质的材料的相容性;

(7)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-20℃,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℃;

(8)非直接受火焰加热的焊接压力容器(当内直径小于或者等于550mm时允许采用平盖螺栓连接)危险化学品包装物、灭火器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在简单压力容器范围内。

A:简单压力容器一般组批生产。如果数量较少不进行组批生产时,应当按照GB 150设计制造(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),按照本规程7.1.11进行使用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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